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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处闲置房屋,于去年10月租给两名外地打工人,当时签订协议租期为一年,年租金2万,半年付,收电费自理,并收取了1000元押金,表明如对方租期不足一年此押金不退。在这半年内,水电费都是由我代缴,向对方索要。4月20日本该收取下半年房租,但对方一再推托,声称没钱,最后达成协议次日先付一部分,余款五一节前交清。次日对方来电话说房子不租了,他们已搬走,水电费由所交押金抵。现在我想向对方索要水电费用,但手中只有对方身份证号码,没有登记身份证上居住地址,也不知对方具体在哪里上班。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我有对方的联系电话!另外,派出所或法院不能通过身份证号帮我查到地址吗?如果我找到对方的工作单位是否能够起诉?还有当时签订租房协议时,是我女儿代我签的我的名字,是否受影响?

损害赔偿
2005-04-25 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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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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