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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驾驶小客车沿小区道路向北行驶(时速30公里)至事故地点,恰遇乙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路北向南行使(时速20公里),因小客车在交会时未靠路中心的右侧行驶,二轮摩托车前轮与小客车左前端相撞,造成二车物损,乙受重伤的交通事故(该道路限速5公里),二车物损7904元,乙重伤.

刑事案件
2005-04-25 11:04: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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