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核定戒毒人员生活、治疗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务院第170号令《
强制戒毒办法》的规定,现将戒毒人员生活、治疗收费调整标准函复如下:
一、强制戒毒人员三个月每人收取生活费和治疗费3000元。
二、自愿戒毒收费标准由自愿戒毒人员与戒毒所相互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3个月4200元。
三、上述收费标准含伙食费、药物治疗费、被褥费、生活用品费、辅助药品材料费等。各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厅制定,并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各戒毒所对所收费用要认真进行财务核算,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戒毒所收取的生活、治疗费时,需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戒毒人员生活、治疗等费用,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调剂使用或平衡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