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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于2004年10月生了第二胎,然后我向当地社区报告了此事,社区喊来计生办的工作人员,收了我四千元社会抚养费,开了收据。可是2005年四月19日,我又收到法院的传票,说我没履行征收决定书的义务,还向我要社会抚养费.

证券投资
2005-04-23 11:39:1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五条规定:“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知原来你交纳的4000元收据上是注明为社会抚养费还是罚款?若为社会抚养费,你可持收据向法院或计生部门交涉,社会抚养费不能重复征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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