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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到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己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和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消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赵甲和赵乙继承.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周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死亡.2001年,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继承
2005-04-23 21:32: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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