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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12月10日我和家人在吃饭,楼上居民夫妇敲门,是为了(已调解过的我家油烟机管道)一事,过程中对方就先对手打人,随后我就用上班的酒刀(酒吧工作)划伤对方男人的脸,鉴定为轻伤,我眼睛受伤为轻微伤.事后我被取保后审.      但以上过程没有任何证人,对方就胡说我以解决邻里纠纷为由骗他们到自己家门口,拔出刀具朝对方男人的头部脸部刺去,(头部没伤脸上二刀),对方以我故意伤害罪起诉我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要求赔偿医药费5000,误工费12000,营养费18000,护理费6000,鉴定费2800,交通费500,物资费2500,整容费50000,后续费2000,精神损失费50000,并且已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经济困难,没有请律师.

公司企业
2005-04-22 20:54: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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