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拖着不离婚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离婚。准备好起诉状和相关证件等材料,并收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同时请求法院对财产分割和
子女抚养权问题作出处理。
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