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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和一家公司签了一份供需合同(我供他需),在样品和价格都谈妥后,他让我给他传一份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及公司帐号,随后我们签了供需合同,合同的全部条款都是对方起草好的,加盖了他们公司的合同专用章,给我传过来的,我看后没发现什么问题,就盖了我公司章。请问范律师盖这两个章子有什么区别?还有他拿我的营业执照等传真件对我会有什么伤害? 再有,他的条款主要写的是:他先打款给我预付总货款的50%,等提货时连开发票再一次结清。若一方违约要赔偿货款总价的5%。合同有效期是8天。签完合同后,我心理不塌实不想和他做这笔单子,正好他也没打款。请问,现在我们手中都各持一份供需合同,这样的合同有效吗?能给我日后带来什么不良后果?合同期限还没过,现在我很害怕,我该怎么办。(一切商谈都是以电话传真方式进行的)。请律师给以指点。谢谢

其它综合
2005-04-20 10:59:4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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