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只要占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是下班的时间、路线以及目的地不合理,如从单位到住宿地所使用的时间超长,或者选择了南辕北辙的路线,或者途中另办私事等,则可能不予认定为“在上下班途中”。
一般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的“上下班途中”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对于上述“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纳入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