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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中有一张字据,是关于两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关于这10万元货款,有我二人共同负责,其金额共同分享,为保守秘密特立此据。”立据人:XX XXX1996年月1月6日。如今我的公司早已不存在了,很难有其他帐面上的左证。但有人证其曾是我员工。

证券投资
2005-04-20 10:50:2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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