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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9年1月26日广州市房管局以穗房拆字(1999)7号公告,违法批准由无用地通知书的“新富熊”自行拆迁(直到2001年5月,广州市“新富熊”才办理了《用地通知书》);2、在2000年6月对已办理房改手续的广州市农林下路5、9房产竟以产权人不明为由实施无理的所谓接管;3、2001年5月31日广州市房管局以穗房延拆字(2001)11号公告否定了穗房拆字(1999)7号公告的事实,并公然违反广州市人大穗常发[1997]42号《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第47条规定:拆迁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违法批准“新富熊”延长拆迁期达两年;4、东山区法院(2001)东法行执字第56裁定书无视新富熊在2000年不具备拆迁资格的事实,强制执行房管局于2001年3月21日作出的穗房拆裁字[2000]第109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5、2001年底上述房产被拆平;6、2004年在据说是单位确权的情况下宣布撤管。

继承
2005-04-18 22: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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