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的婚姻为无效婚姻,既然是无效婚姻,双方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因此再登记结婚不算二婚。《
民法典》第1051条和第1054条分别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中第1054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
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