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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3月10日与成都某外资企业A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如果我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应向公司交付3万违约金。我于2005年3月8日向A企业提出辞职。由于A企业的内部规定是提前十日通知公司辞职即可,但直到2005年3月21日,公司也没有给我办离职手续,我只好请假离开公司并与另一家公司B签订劳动合同,开始上班。4月初A公司通知我去办离职手续,条件是扣除我一个月工资,并签一个欠条(金额大概是3万减去一月工资),可以在欠条内注明如果我不向A公司其他员工透露我离职的细节,就不追讨。同时A公司还说如果我不同意就会将我和现在的B公司起诉,应为我还没有和他们终止合同就又和现在的公司签约,还要向我追讨全额违约金.有这样的一些情况要补充:1.我签合同时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时间,之前公司是隔周上六天班,但周六是自愿培训,即不上班也不扣工资,大概是2004年8月起,公司规定周六是必上班时间,即周六不上班会被扣工资.我是否可以认为公司违约?2.合同签订后,公司以为员工保管合同为由,始终没有将合同发到员工手中,只可以到公司查看,是否违规?3.公司没有对我支出任何培训费用.

其它综合
2005-04-17 10: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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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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