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与我父亲原同在一家公司工作。我与2004年12月1日起经单位同意依法辞职,我父亲正好也是从2004年12月1日起拿退休工资的,2005年2月4日,公司发放2004年下半年度绩效考核奖金,我父亲拿到奖金8200元的六分之五为6834元。我的建行卡上却一分钱也没有。我是科员,我的奖金全额为7200多元,应该可以拿7200元的六分之五为6000元。我是依法辞职,我父亲是依法退休,都是一样的,我却没有拿到奖金。 2月初我父亲问单位,为什么我没有奖金,回答说:“公司文规定辞职者不发奖金。”我父亲说公司文根本没有辞职者不发奖的规定。他说文件最后规定解释权在公司劳动人事部,文件中的自行离职者就是指辞职者。 文中有这么一段:”2、实行绩效考核奖励的人员,在考核期内自行离职者将不予考核,也不再发放绩效考核奖金。” 以后我也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网址:咨询过,他们的回答是:关于奖金的问题,原则上按照用人单位的规定执行。 我认为单位克扣我的奖金是违法的,单位的理由和12333的回答是错误的。我的理由是: “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摘自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上述第3种情况指出了文件生效的三个条件,⑴依法制定⑵并经职代会批准⑶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如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认定为没有“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而事实呢? 一、单位的文件必须依法制定,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否则即属无效。如果把‘自行离职者’解释为‘依法辞职者’而不给依法辞职者发放考核奖,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剥夺了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那是人为设置障碍,限制劳动者流动的做法,也不利于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更不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文件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及向职工公示。 在文件开头有这么一段话:“……《岗位等级工资制度实施办法》等五只有关办法(详见附件)已经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从上述这段文字看出文件仅经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没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和向职工公示。 3、文件中有明确规定。文件只提到‘自行离职者’不发考核奖金,根本没有明确规定依法辞职者不发奖金。 请问我的理由对吗?单位扣克我的奖金合法吗?

债权债务
2005-04-19 14: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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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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