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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中第一条就是注明劳动合同期限的,上面写的是自2020.1.1日起至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止。这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至于你说的第四条劳动报酬中第2点的日期是属于劳动报酬一列的。 2.扣取保证金是违法行为,所以该条例无效。需退回600x12=7200元。 3.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购买社保,约定补贴400元加在工资里不合法。我可以要求你们补缴于2019.11.15日至离职2021.1.31日的社保费用。 3.我于2019.11.15日在这儿工作,你们应于2019.12.15日给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你们没有签,所以你们需要支付2019.12.15日至2020.01.17日的双倍工资。 4.你们说的我突然离职给你们造成损失需要赔偿,我处于理解这个岗位不好招人所以于2020.10.31日给你提醒过,然后于2020.12.31日递交辞职通知,30日后2021.01.31日离职。符合法律规定。 5.你们所说的培训费赔偿,我否认你们给过我培训,而你们说我拿着实习工资和带我的师傅能证明,这并不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培训费是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 你们也说的好聚好散,不想影响大家的友谊,我也不想到那一步,我现在只是想要回我的保证金而已,你们若还是坚持不发放,我会根据以上所述到劳动监察大队申请仲裁。 这是我发给老板的,他让走法律程序,我要怎么做才能要回属于我的

其它综合
2021-02-23 04:22: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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