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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租用了一朋友的机械材料,刚开始时朋友说等用完后给几万就行了互相帮忙。可是,等到完活时他向我要10多万元钱,经双方协商到本年11月底将13万元钱付清。(以前已给了2.5万元.合计15.5万元)当时他一定要我注明过期不付,按所欠款每日1%给予补偿。当时我没在意,本来我就想在我拨了工程款支付了人工费后给他写不写一个样为了朋友我写好签字后给了他。可到了年底所拨付的工程款不够给工人的无法给他,无奈只能先给他5万,可我朋友不要,说一定要一次性付清才要。就这样直到一星期前他又向我要款,我说你先拿5万剩下的等拨款后再说,可不到一周他说又让我把剩余的8万给清外还让我把利息也付清。否则法院见。事后经过仔细计算发现此款不同寻常,利息已不抵于所欠的本金了。

经济相关
2005-04-14 00: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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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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