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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1日,我单位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干预下为亳州市种子公司“种子工程”项目担保贷款200万元人民币,因种子公司未如期偿还贷款,2002年中国农业银行亳州支行营业部向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2)谯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裁定我单位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亳中执字第50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我单位办公楼、门面房。2004年6月21日此案移交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2日将我单位部分房产拍卖。2004年5月6日我单位通过谯城区纪委查帐核实,1998年10月21日当天贷款350万元(其中有我单位担保200万元),当天还款350万元该担保当天已借贷两清,但借贷双方仍骗取我单位担保,要我单位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以上事实,我单位随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于2004年6月8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执行请求,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6日下达(2004)亳民二监字第02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谯城区人民法院(2002)谯民二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并将本案作为一审案件审理,但中国农业银行亳州支行营业部通过各种手段做工作,使省高检抗诉,2005年3月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审理,直接以裁定形式撤销原生效的民事调解书,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亳民二监字第020号民事裁定书。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下达裁定书要继续拍卖我单位房产。我单位随提出申诉,要求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判决,但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省高院已下达裁定为由不予理采。

证券投资
2005-04-13 01: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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