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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于2007年4月23日向上海精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购一批电气元件并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我司已预付货款30%定金。上海精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于今日联系我,说因合同上的价格低于他们的进货价,要求我们补款,否则将不履行合同。 该如何应对?可以提出并得到哪些赔偿?

公司企业
2007-05-02 01:02:1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对方称合同价款低于进货价,应当提供证据。如果对方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话,你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李英律师交流方式:0531—82641268 13176681796
    电子信箱:[email]lawyerliying@tom.com[/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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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方所称的合同价格低于进货价格 是对方说的!
  • 30%约定是定金吗?如果不是,只是预付款,而合同没有关于违约的其他约定,则违约金按法定走.

    另外,对方所称的合同价格低于进货价格是否是真实的,或者说,你们所购货物的价格是否确实由于对方误操作造成,合同法规定,由于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对方在一年内可以申请变更或撤销.
  • 可以让对方履行合同.让对方相应的证据证明.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价格变动属于应当预见的商业风险,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你可以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 双方的合同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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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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