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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特就房屋权益及企业破产问题咨询您的专业意见。我父亲庄梓松承租工作单位南通市水产供销公司冷冻加工厂公房,取得南通市房地产管理局监制的《南通市(市区)单位自管公房使用证》。单位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于2004年7月8号通过拍卖程序将厂区卖给私人老板。虽然父母亲户口在南通,但退休后长期居住在上海,于是单位擅自处置了我们有使用权的房产,家具等也被盗窃一空,其间没有任何书面协议和口头通知。经过多次两地往返的交涉沟通,单位意见如下,1, 职工与单位签署的是租赁合同,期限为二年,该《公房使用证》期限自1992年1月1日起至1993年12月31日止,合同已到期,厂方不再负责,如果要继续居住,需要自己与新老板去协商租赁关系。2,另一个方案是,单位划出一块闲置生产用地,要求我们自己筹资建房解决居住问题,这样的房屋建造是否合法?将来城市规划局如果有拆迁计划,我们能否得到拆迁补偿

涉外纠纷
2005-04-25 12: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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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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