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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11月1日,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不过合同上没有约定聘用时间,只说转正后如果一方要终止聘用关系,需提前一个月给对方通知。2005年3月31日下午,我的直接主管通知我说公司裁员,我被裁掉了,人事要求我当天离职,并给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我当时自己也稀里糊涂的,于是就很听话的办理离职各项手续离开了公司,回到家中,看了很多劳动相关法规,总觉得公司这样做是相当不合理的。首先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离职;其次,我看有关条文上,如果公司需要裁员,需要向相关劳动部门报告登记;再次,劳动法中也有规定裁员需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工作不满一年的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于是我又去跟公司交涉,我个人认为公司应该再给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是公司说上海的劳动法规定工作满6个月到一年的才能给一个月工资补偿,而我才5个月,不能再给予补偿。按照我个人的理解,公司没有权力让我当天离职,公司多发给了我我4月份的工资,但是我愿意继续完成4月份的工作再走。而且我想公司是钻了一个空子,因为按照合同约定的,提前30天通知,那么我应该是4月30号离职,而那时,我已经工作满6个月,公司应该再给予我一个月的薪金作为裁员的补偿。这些都是我的个人理解,还烦请律师您帮我分析,非常谢谢您!

证券投资
2005-04-12 19:52: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