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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原告吴某持99年4月5日成立的调解书(约定:99年12月30日前偿还欠款)诉称:被告杨在与他们合伙经营砖瓦厂期间,欠其投资款9.3万元。被告杨为逃避债务,与被告张恶意串通,将其私有的一栋商品房非法赠于给张(98年12月30日过户完毕)。原告于本月8日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其赠于合同无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01年11月,中级法院依民通则第58条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张、杨之赠与合同无效”。------------------------- ...( 详 ...( 详细经过保密)

证券投资
2005-04-15 11: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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