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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在农村原有一处房产,当时因为我家和姐姐家生活在一起所以土地使用证和房照均已姐姐名办理,当时就考虑办理各自的房照,姐姐也同意,但每年都因为各种原因没能办下来。后来,我家和姐姐家相继搬家,房子就打算卖掉,于是我和姐姐协商不论谁先卖掉都要在合同中说明这一情况、以便以后办房照。前不久,乡邻王某打算购买姐姐的房子,谈妥后,姐姐说明我家房子的情况要写在合同上,王某同意,双方写好协议后姐姐觉得就我家房子没有写清楚,只提及“包含刘家面积……”而王某称邻里间都清楚不必细说,就付款了。姐姐回去后与我联系,我发现此协议有疑义“包含刘家面积”可以双面理解(除外或在内),另外此协议无中人、钱款、生效日期,我和姐姐于是决定回去重新写明情况方可生效,但王某拒绝再写,认为交易已经结束。

损害赔偿
2009-02-13 09: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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