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3月19日中午11时50分,本人因腹痛难忍到**诊科就诊,当时我已告诉医生我的腹部有撕裂的疼痛以及我于3月20日下午因学习的需要要到贵州一个月,医生只用了不够5分钟的问诊就断定我患的是肠胃炎,并说问题不大,开了3天的肠胃炎药以及打了消炎止痛针. 但是疼痛一直没有消减,父母细想觉得我没有拉肚子也没有呕吐,不象肠胃炎,当天傍晚立即到了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黄埔院区就诊,当时挂号的护士经过细心的问诊和检查,马上建议我看妇科,值班医生认真地手摸检查就首先排除肠胃炎和阑尾炎的可能性,并发现我的小腹有10*8*8厘米的硬块,跟着就开B超单让我第二天一早确诊.经B超检查后被断定为右附件区囊肿为14.5*10.8*8.1厘米.由于一直疼痛,门诊医生要求我立即住院并进行手术,当时住院部没有床位,但是这位医生果断地说没有床位也要先手术再加床位,当时我们听到觉得很突然,当时要求押金5000元,父母身上没有带这么多钱,医生也毫不犹豫地帮我动了手术,并且说幸亏我没有出发去贵州,如果在途中囊肿发生扭转破裂,后果不堪设想!随时有生命危险 手术前,医生要求家属签署风险单时说,因为疼痛的时间太长,囊肿扭转很有可能造成右边卵巢坏死要予以切除!当时给家属及本人造成非常大的精神压力! 作为一家大医院,为何可以把肚子的疼痛就简单地判定为肠胃炎呢???

经济相关
2005-05-20 10:40: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对于医疗事故范围,国家法律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判断医疗事故是否构成,有以下几方面内容:A 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护理工作的医务人员;B 医疗事故发生在医务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医疗活动过程中;C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即诊疗过失行为,而且这种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在主观上是过失而并非故意;D 患者确有损害后果的事实发生;E 诊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广医二院当值医生对你的诊断属于诊断出错,应当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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