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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6日我和一位谈几个月的老乡办了结婚手续,五一他从深圳回来,7日我就跟着他去了深圳,新婚之夜发现我不是处女从此就对我使用了爆力,我曾经被他打过很多次,一个多月过去我提出要走,他堤出要离婚,我也答应了他,跟他鉴了一份离婚协议,这份协议是他自己写的,而我当时只希望离开他就可以了,分不分什么财产我无所谓,从深圳回来后大概是年底我同意什么都不要,和他到办事处办离婚手续,但人家不同意那份协议是合法的,说一定要分清工资的分法,共同财产的分法\\有无子女等.后来办不成了,我在贵港工作,他在深圳工作,事情一直到现在都没办成.我从那件事情后,我想我是不是可以从他那里拿到我所应得的一些财产呢?还有当时他们母亲给我们的那幢楼是否可以分?有他在一年中给我带来的精神损伤是否可以得于补偿?

医疗纠纷
2005-04-08 20: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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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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