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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是青岛联合包装有限公司的员工,2000年9月27日发生工伤,在401医院就诊,经过手术治疗于2001年3月份左右伤愈,但是单位无法安排工作,因此在家休息至2004年2月底,接到单位通知,于3月1日开始工作,到9月28日,因旧伤复发,经单位和医保中心同意,到401医院进行二次手术治疗,到2005年2月18日突然接到单位通知,工伤待遇停发即工资分文未有,原因是单位不接受医院的病历,认为她要继续接受治疗,必须出具医院的假条或者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的证明,不然就要按单位的规定处理,后经我与医院和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咨询与协商,医院说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不符合医院开假条的规定,所以不能出具假条,同时认为病历是能够证明我需要继续治疗的。而鉴定中心说单位索要的鉴定是没有的,不能出具这样的证明,鉴定中心也认为病历是可以作证明的。但是单位在进行了解确认以后对这些都不予理睬,在停止她的工资的情况下进一步要求她上班。现在她的伤口疼痛,不能触碰,所要进行的治疗费用单位也不再垫付,致使治疗无法继续进行,精神上也倍受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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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11 2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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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