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于1992年到农业银行XX支行参加工作的(办公室打字员)当时也i没有办理用工手续,时至今日,我一直在该单位工作,工作岗位没有变化。但十多年来,单位一直以临时工对待,每月仅能拿到450元的工资,各种保险更是一无所有,福利也没有保障。这些年单位为了应付有关单位劳动合同大检查,也在每年与我们签订一年期的合同,但合同在许多方面都是不合理的,我的基本权利还是未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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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你和单位如果都愿意继续签定劳动合同,则可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同时,给劳动者交纳相关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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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