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追问:冷静期一个月,但是年后我们需要上班。不在老家。明天能办理结束吗
解答: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必须是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