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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4日,我买了一套二手房,并且已成功过户.但后来发现原卖主在93年4月判离婚,判决原文如下: 南面带阳台的一大间由原告(女方)带孩子居住使用.北面一小间由被告(男方)居住使用,至再婚时搬出,暂住期间客厅、厨房、厕所共用.97年卖主即男方将该房子(该房子原来为女方单位公房,)办了只写有他姓名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给他前妻那儿保存.2000年他又将两证故意挂失后补办房产证和土地证,05年用补办的两证通过中介与我达成交易,我也付清了全部房款.目前状况是: 女方在2月23日,3月10日撬坏我两次防盗门.3月29日把我修好的门再次撬坏,并且入住换锁.

知识产权
2005-04-03 18:48:4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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