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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标的为单一部小说的授权协议时,对方在作者权责条款中写入“协议期内,涉及使用的任何笔名(包括签约作品和其他作品)的形式以及涉及的权利均归属于对方”……这样的条款,并在同一条款内说“协议终止后”,也不允许作者在其他平台使用该笔名,或者进行权利转让。 那么如果未来创作其他类型的作品,单独以真名进行签约和发表,比如剧本、绘画,对方能够要求这些作品的权利吗? 这一条款是不是因本身侵犯了著作人身权的法律规定或者显失公平之类,而可以在抗辩时主张是无效条款呢?

知识产权
2021-01-31 09: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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