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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国营企业,在92年注册了一家公司A,并全额缴纳了注册资金。后来因A公司经营不善,连续两年没有参加年检,被吊销了营业执照。B公司因A公司欠款50万元,将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我公司作为股东承担清理责任2、要求我公司赔偿50万元。法院依据天津市高院《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如何承担清理责任的座谈会纪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应承担清理责任,如股东未进行清理,则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判决1、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A清理进行清理2、如30日内我公司未清理,则赔偿B公司50万元。现B公司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司认为,我司已全额缴纳了出资,但法院判决我司赔偿,

涉外纠纷
2005-04-05 17: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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