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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您好!我院每月按工作日发给职工相应数量的午餐票,是职工的福利,每张票价值十元人民币,3月31日院里贴出通知,内容如下: 通 知经院务会研究决定,从2005年4月1日起,食堂实行打卡记费,原有饭票自今日午餐后作废。3月31日看了通知,我回来一数剩余的饭票还有72张,价值720元,可我没有机会把它们花掉或换成别的东西。请问:院里的这一决定是否侵权?犯了什么法?我应如何维权?
刑事行政
2005-04-10 17:33:3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如果原有饭票是法定工资或约定工资的一部分,那就是违法的;如果仅仅是福利,那就没有侵权也没有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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