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是一家北京公司驻沈办事处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老板向我提出想借用我的名字在沈注册公司的事,由于怕丢掉工作,我答应了,在开始注册公司的过程中,老板又说要注册的公司会经常与北京总部打交道,用我的名字不太好,问可不可以用我父亲的名字,回家和我父亲商量后,我父亲为了我的工作答应了.在公司成立后,我无意间发现,公司注册时的验资报告里没有我父亲的名字(因为公司注册时的注册资金是假的,只是用原公司的几万元存款另开户,再把银行的单子复印后进行涂改变成了50万),验资报告上只有3个人,其中甲占40%,乙和丙占30%.当时觉得很纳闷.而且在成立后的经营中,我父亲只来过公司两次,都是在税务局要见法人的情况下才来了,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都不清楚.2004年2月的时候我提出辞职,并要求注销以我父亲名字注册的这家公司(在公司成立以来,我一直担任出纳工作,本以为可以监督一下,怕以后会影响到我父亲,但投资人甲却慢慢减少我的工作,到后来换掉我的工作,我怕有问题,所以提出辞职并提出上面的要求,在担任出纳工作期间,我发现投资人甲经常挪用并占用公司款,而且让会计把帐做的很乱,其他两个投资人并不知情),2004年3月,由于我要求注销公司,故投资人甲要求招开股东大会(并要求我父亲到场),这期间公司的三个投资人内部发生矛盾,在会上,甲要求变更公司法人为甲,并要求乙和丙将股份转让给他,乙和丙要求注销公司,我父亲在听过他们三人的意见后决定如果变更法人为甲,他必须出据一份证明,证明我父亲在这家公司的经营期间没有参预经营,并不承担一切债权债务,但甲不同意,说只能出据此公司在以后的经营中发生的一切事项与我父亲无关,我父亲不能接受,并决定注销公司,但初看公司帐,发现帐面上有8万余元的库存与实际不符(实际无库存),因注销公司税务局要查帐,这个虚的库存就是问题,所以我父亲决定暂时不能注销公司,甲执意让我父亲先办注销,税务查的时候再找他,因为三个投资人都是北京人,要是到时候找不到人怎么办.所以我父亲没同意,并在当天把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帐本等一些物品收了回来,收回帐本凭证后,我和父亲在家仔细查看,发现公司帐乱极了,投资人甲以各种名义将公司款提走,并经常乱开发票(如从北京总部高价进的货又低价卖回总部,或是三方交易等等),我父亲觉得公司帐这么乱,如果不弄清楚就注销的话会给造成一定的后果.所以想请教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