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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前夫是1976/77年间离婚的,因其入狱.当时女儿才一岁左右,是由我来抚养的.后来女儿六岁时我再婚.女儿跟随继父姓.期间,我前夫未付过一分的赡养费.他在十多年前出狱后向我要求同女儿生活(女儿当时未成年),经我现在的同意,将我女儿改回原姓并交由我前夫抚养,但仅仅一年他便将女儿送回给我,而自己回吉安老家结婚了(他是吉安身份证,我们是上海),除这一年的共同生活外,他未承担过女儿的任何生活费.现在他的妻子同他离婚了,他就来上海找女儿,并要求女儿与他同住及抚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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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1 17:26: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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