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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在2019年4月16日上午十一时许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我驾驶面包车追尾一辆无证无牌的摩托车,、摩托车驾驶员已经七十一岁的高龄而且无证又无防护措施,他骑行在贴近黄线一侧,骑行速度极慢,当时交警部门判我负主要责任。我当时见伤者并不严重,没有对交警的裁决提起行政复议,结果伤者在其闺女的要求下从我们县医院转至其闺女所在的张家口市二五一医院进行治疗,结果在将出院时离奇死亡,随后张家口北方学院鉴定中心作尸检,作出的结论是由交通事故损伤引起的肺栓塞、、。现在法院已经到了中院终极裁定判保险公司赔偿了五十二万多,现在家属还不依不饶要求我再出钱,说是追我的刑事责任,可是交警把案立了递交检查院后,检查院未受理,可交警天天催我出钱赔付结案,请问我这个钱应该出吗

交通事故
2021-01-29 03:00:4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 交通事故各方的过错通常通过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确定,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或者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进行举证,由法院结合证据进行判断。但是由于自行举证的难度一般都很大,如果对交通事入认定书有异议的,还是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次责任,同等责任。每种责任具体的承担比例无全国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自己的实施意见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需参照当地规定确定。
  •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 民事问题已经司法解决,刑事部分检察院又不立案,你可以不用管。交警出完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无权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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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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