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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1日,我(甲方)与上海某家银行(乙方)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合同中还有第三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丙方)共同签字,合同中规定乙方取得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所开具的甲方所购买房抵押登记收据后7个工作日之内发放贷款。第二天甲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交易,并取得所购买房抵押登记收据(合同中规定合同此时生效)委托丙方交给乙方,2005年3月25日丙方交给甲方由乙方补充的协约,协约中要求修改原合同中部分条款,甲方拒签,乙方现答复甲方等总行最终处理结果,暂停放贷。

知识产权
2005-04-04 05:47: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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