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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单位发了一个进修待遇管理办法,只规定了进修时的补贴,并说出去进修要签订进修协议,10-12月我出去进修了三个月,但未签订进修协议,出去进修前单位也未和我商定服务年限,现在想要辞职,单位让我归还进修补贴并要求我支付违约金,这是否合理,我是否需要赔付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21-01-28 19:40:3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是没有书面的进修协议吗?当时双方是否有口头约定呢?进修管理办法的内容有涉及到年限问题吗?您这边提供的信息过于简单,我需要更加具体的细节才能够准确的为您做出判断,您可以联系我进行详谈,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追问:没有书面进修协议,也没有口头和我约定过服务年限,进修管理办法中只规定了那些人需要签订进修协议以及进修补贴的内容没有规定进修年限以及违约金的内容
    解答:未对该方面做出规定的话一般是不可以随意的主张违约金的,但是在实践中结合实际情况,也有未做约定却需要赔偿的情形。建议您这边在我的首页找到我的联系方式,然后可以具体讲一下来龙去脉,将您手上有关的书面材料给我查阅一下,我才能作出具体的判断以及这件事情的解决方法。
  • 按照你说的这个情况来看,单位的做法不合理,这些费用应当属于单位承担,违约金的事情可以与单位沟通处理。
  •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明确规定,除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特殊情形外(下面有介绍),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样的规定,对于人才的合理流动,以及促进用人单位自身完善人才激励约束机制,真正实现人力资本的价值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也是无效的,劳动者无须支付。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只是“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并没有限制用人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金,也就是说,双方可以协商一致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违约金。不过从就业的形势和长期以来形成的用人单位的主导地位而言,很难说约定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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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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