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看其到期债权有没有被法院冻结,如果被法院冻结,则不发生转让的效力,也不能获得清偿。其次,如果不考虑这个因素,还要看其转让债权与抵消债务之间是否是同等额抵消,如果不是同等抵消,这样的转让协议存在效力瑕疵,其他债权人完全可以其低价转让财产为由,撤销该转让。再次如果不存在前述情形,基于债权均具有平等性的原则,在债务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该等转让将会仅使得特定的债权人获得清偿,而未能保护其他债权人,其他债权人可以要求参与分配
追问:您说的第一第二点都没问题,事实上这笔债权,其他债权人中只有一个人知道但是没有采取冻结措施。主要是第三点,涉及到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权的受让人在执行阶段依据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那么在实践中法院会主动审查,以侵犯其他债权人利益为由裁定不准变更吗?还是说可以先这么操作,看其他债权人是否提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