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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债权债务
2021-01-25 21: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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