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翻案”应该是有
证据,能够证明判决中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53的情形之一的。
“翻案”的法律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的以下规定:
第252条,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25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