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是一名打工者。原在广州市一间民营企业工作了七年,从1998年10月---2005年2月,在七年里公司未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现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想通过节省人事费用来节约开支。现公司的方法就是对总部管理人员采取降薪、降职和调动工作岗位的方法来节省人事费用,很多员工由于受不了而纷纷辞职。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也被迫连降2级(从总部副经理降为分店领班),工资待遇也减少了一半,从原2950元降到1200元。 由于是公司的原因,我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我每工作一年就给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遭到公司领导的拒绝。他们说现在又不是开除你,只是调动你的工作岗位,是没有补偿的,你要走就自己写辞职单。 针对以上事情,我想提2个问题: 1:公司这种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就私自降薪、降职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2:我可否提出补偿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能,应如何核算? 谢谢!! 2005年3月29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