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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是一名打工者。原在广州市一间民营企业工作了七年,从1998年10月---2005年2月,在七年里公司未与我们签定劳动合同。现公司经营状况不佳,想通过节省人事费用来节约开支。现公司的方法就是对总部管理人员采取降薪、降职和调动工作岗位的方法来节省人事费用,很多员工由于受不了而纷纷辞职。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也被迫连降2级(从总部副经理降为分店领班),工资待遇也减少了一半,从原2950元降到1200元。 由于是公司的原因,我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我每工作一年就给我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遭到公司领导的拒绝。他们说现在又不是开除你,只是调动你的工作岗位,是没有补偿的,你要走就自己写辞职单。 针对以上事情,我想提2个问题: 1:公司这种没有经过当事人同意就私自降薪、降职的行为是否违反劳动法?2:我可否提出补偿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能,应如何核算? 谢谢!! 2005年3月29日

医疗纠纷
2005-03-29 18:58:0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菅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只规定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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