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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的士司机.2005年2月15日开车至武昌中山路时不慎与前方车辆发生追尾.经交通部门核查已将修车款赔偿给对方.对方车辆(的士)提出要车辆的误工费没有达成一致.对方将我告上法院.要我赔偿他租金1900元;误工费3166.67元;交通费500元;通讯费25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共计8700元左右.

经济相关
2005-03-28 09:53: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