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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结婚,03年7月我与前夫法院协议离婚,判决书上孩子6岁由男方抚养,(我当时无固定收入),我不给抚育费,只是个人生活用品归我,未提已经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事后我和前夫签协议没有证明人,商品房的首付有我一半约3万元,作为一次性抚育费,我每周有探视权,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现在孩子说愿意和我在一起. 我现在单身,在河东区有固定住所(我妈妈的名字) 我户口在东丽区,我可以开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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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3-25 12: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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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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