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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公司要求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是无偿遵循的吗

公司专长
2021-01-22 05:04:4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您好,这个一般可以沟通解决。
  • 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有关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保密事项,以及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条款。单位与员工无论是否签订了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都有必要在员工离职证明中注明竞业限制情况,以便下家单位能够清楚地了解到这方面的信息,有效规避由此引发的劳动纠纷。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心得跟大家分享,用人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人力资源部门相关负责人在证明的落款单位名称处进行手工签名,并且把单位公章盖在签名和单位名称处,三者交叉。这样做的作用主要是提高离职者制造虚假离职证明的成本。
  • 竞业禁止期限满后,你需要不故意泄露原来掌握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即可。你有权把你掌握的技术应用在你的工作中,因为你有合法的经营权,商业秘密不是专利,没有经过法律的公示进行保护,只要你不故意的泄露给他人就可以了。所以你把自己掌握的技术应用在以后的工作中是合法的;你故意把原有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是故意的侵权行为,二者是不同的。
  • 有关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如何确定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但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 您好,可以尝试着将问题描述清楚,这样有利于我们律师进行分析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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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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