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某供销社租一商业经营场地。该经营场地只是由几根柱子和一块板面组成,四周没墙没门也没电没水,根本不能称得上是铺面,无法经营。我考虑到供销社开出的租金相对便宜,在经过该供销社的同意下,我花了大量资金进行建设,使其成为铺面,并开始经营日杂生意。现在,合同期满,我想续租。可是供销社开出的租金是原来的三倍,比其它正常铺面的租金还高出许多。两方多次协商未果,供销社派人封铺赶人。当时订立合同时并没有规定到现在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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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过该供销社的同意下\",有没有证据?如果没有证据,供销社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有证据,那么有无约定,租赁期满这些新增设东西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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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