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以及几个修正案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五个方面的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
包括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三、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
包括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等等
四、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
包括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等等
五、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
包括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