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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但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关于如何行使代位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在上述第三人(次债务人)对履行通知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您只能行使代位权向法院起诉第三人,待判决生效后再申请对第三人(即代位权诉讼的被告)强制执行。
关于一系列房屋买卖的效力问题, 既然法院认为案涉房屋是伍国华的,那么您可尝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伍国华应向伍建明退还的房款,如有问题再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不要把想象的应当是什么样子和法院已经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事实相混淆,只要能找到维护自己权利的办法就可以。
另外案件事实比较多,且经过每一司法程序,最终结果您没有完全列明,有的是您认为当然的结果,法律文书具体都是什么内容,还是不能看很清楚。这样我就不能准确地答复您。可以看出您向很多方面反映了您的问题,建议您向执行法院的院领导反映反映,希望他们能重视您的事情,以达到理想的效果。对您的事情我很同情,但只能是如此答复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