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在哈尔滨铁路局劳动服务公司下属的一个大集体上班。他性格内向,老实,在单位难免受欺负。由于工长怀疑我哥说他坏话,并令我哥承认,否则不让上班。致使我哥自残,吃大便.送至铁路附属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送至精神病院住院5天印象诊断为突发急性应激障碍,(据医院讲,至少住院1个月才可确诊是否精神分裂症,而从单位借的钱远远不够住院医疗费,单位以没钱为由不再给拿一分钱).回家后只要外出就要我妈陪着。单位处理意见为以后每个月除了给交养老保险金外只给100块钱,这连最低生活保障都达不到。单位还说不上班的应该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单位除了办理了养老保险外未办理其他任何保险。请问这种情况可否认定为公伤?单位处理是否合理?是否可以病退?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亟待您的答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