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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男方怂恿我母亲在我们打架后去谎告我家暴,并且从我母亲盗取了告诫信之后,公布在小区群里。之后我母亲想要讨回,男方谎称已经遗失。然后我又在香港法庭的诉讼状的离婚案和债务按的档案里。 当初男方哄骗我妈妈无警察据告我时,趁我妈妈不注意时偷走警察给我的告诫书。 ,为什么我知道呢?因为当天傍晚,黄建理把它登在我们的小区群里。(有许多黄老师的家长都看到了)之后我妈妈要他把那张警告单交出,他说他找不到了,后来却又出现在香港法院他告我的档案里。 第一,我完全不知道我母亲去告我。我看到第一封时是彩虹豪庭群里,尽管这应该是我的私人信件,而黄老师应该亲手交给我的。第二,我从未接收到上面的两封信(我第一次看到是在厚厚的他准备对付我的证据时);我再次看见第一封时就是在香港的法庭了,而第二封我从未见过。 第二张,是我在法庭上抗议说为什么我没有看过,他说他从我们的信箱拿到的。他”打开错信件之后,觉得我应该也不在乎的,”因为我已经在群里看过第一张的告诫书,所以他就拿去用了。 妙吧。我觉得像他成天设计害人的男”人“也是天下少有了。这难道不足够成为妨碍国家机关的管理行为?我希望男方能被处分并三年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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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17:08: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