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小学三年级在学校说有人打他,学校老师处罚了两名学生停课,第二天我孩子又说有人打他,老师查了监控,证明他在说谎。在孩子班主任和他任课老师的教育下,问孩子被处理的两名同学有没打他,孩子当时回答说没有,班主任让孩子照抄了一张请假条,因私事请假两个星期。我们打电话问为什么要停课两星期,班主任说让家长把孩子教育好了,保证好了再送学校。在家长的教育下,孩子说被处理的两名同学其中一名真的打了他的。请问律师学校老师这样停课合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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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五十三条:"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只要儿童的智力正常,已具备了基本的表达能力,对于自己亲眼所见的的事实经过完全可以表达清楚。那么,这样的儿童具备证人资格,是可以作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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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