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又要感谢您的回复!这次是原赠与合同无效纠纷案的收条举证责任问题。以下是相似案例对比: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甲以乙欠其货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庭审中,甲出示了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和署名为乙的欠条各一份,乙对买卖合同无异议,但却否认欠条是自己书写,并辩称货款已付给甲。---甲与乙对欠条真实性举证责任发生争议,甲认为举证责任在乙,拒不申请鉴定;乙则认为甲系原告,对自己递交的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是:吴持一份生效调解书诉称杨欠其款未还,庭审中,杨辩称欠款已还,同时递交了署名为吴的收条和当时证人邓某的书面证词各一份,吴承认该收条系自己书写,但以收条上无年号却否认收条所载内容,并辩称所收款是调解前其它往来。---其收条真实性举证责任也是本案焦点。------法律连接:《证据若干规定》第70条第1项规定,书证原件,法院应当确认;第76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认可外,法院不与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